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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研究报告 认识错误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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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在诈骗罪的归责流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德国刑法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第7页)"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就'财产决策事项'发生了意思互动,才能认定被害人'合意'将财物移转出去",(第9页)"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行为人的存在或根本不知道行为人在转移财产,则没有与行为之间形成'意思互动'。"(第3页)"在诈骗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中,被骗方的认识错误在整个归责流程中起到了核心的纽带作用:一方面,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所导致的(中间)结果,没有认识错误,则欺骗行为归于失败,另一方面,认识错误是被骗方实施财产处分的动因,非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的财产处分,其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关于认识错误,实务和学界都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程度。学者喻浩东(清华大学与德国波恩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德国刑法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中德法学论坛,第17辑 ·上卷,第72-92页,本论文受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项目号为留金发【2018】3101)的摘要中指出"我国既有研究中有关诈骗罪的认识错误问题未得到足够关注,一方面,脱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理解认识错误,从而与单纯的无意识、物体操纵造成的错误状态无法区分,也使得认识错误与处分意识的关系难以厘清,另一方面,忽视认识错误在诉讼中的具体证明,司法实践中往往由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或被害人实施财产处分直接默认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但实际上这一心理性事实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能证明其存在"。(第13页)"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基本不关注对于这一要素的具体证明问题,要么在大部分案件中由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存在默认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要么在某些否定诈骗罪成立的案件中简单指出'被害人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均没有证明被害人是否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或者事实上已经陷入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的判定


认识错误的判定采用的是行为对象的个体主观的标准,行为人利用行为对象的危困状态、信任关系、信息或知识困乏,甚至是人性贪婪、迷信等实施欺骗,足以使欺骗对象陷入认识错误即可。即便是主观标准也不等于行为对象的个人意志表达,在推定时应当不违背基本的常识、常情、常理。


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是对处分财产事项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作为一个心理性事实,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规范评价。


《德国刑法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第6页)"认识错误须与后续的财产处分直接关联,只有与财产处分重要事项相对应的认识错误,才是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第7页)"当被害人没有因欺骗行为施加的心理性影响产生认识错误,或没有基于与财产处分相关的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就不能视为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遭到了侵害,被害人反而处于笞责性优势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做出的财产处分所导致的财产减损结果,位于其自我答责的范围,视为其意志自由的表达。该损失结果不能溯及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当被骗人对于自己所见的事实是否为真漠不关心时,也就无所谓陷入了认识错误,因为欺骗行为并没有提升被害人做出'自我损害'行为的风险:在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判断中,重要的不是设想'如果被害人了解到真相,那么他会做出何种决定',而是要看实际的因果进程,即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是否在被害人作出'自我损害'决定时起到了作用"。


刑事参考案例


刑事参考案例113期第1238号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是法院鲜有的评论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的经典案例,以被害人对风险明知排除关于认识错误的认定。该案例法院判决部分认为"从事实上看,虽引诱客户投资有夸大的成分,但被害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且客户协议书的提示明确投资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不能保证获利。换言之,被害人并不会因此对期货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1995年1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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