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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否等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值得讨论,在处分行为环节有学者观点展示。其中,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属于消极的欺骗。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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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否等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值得讨论,在处分行为环节有学者观点展示。其中,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属于消极的欺骗。


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括过去、现在已经被验证的事实。对是否包括将来的事实,学界存有争议。张明楷教授(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在《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5月,第4页)中提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将来的事实进行的欺骗”,“但事后完全可能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将来事实作了虚假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肯定行为当时就具有欺骗性,只是事后才有证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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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利用迷信、风水等将来事件进行诈骗成立诈骗犯罪也做了具体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订立合同时的未来事件,是影响合同订立与否的最为关键的信息。在民商事领域,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大量和常发的“名实不符”的不诚信或不完全诚信的情况,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行不能有三种情形。一、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实务中据此认定行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对于因赌博、高奢等性质的消费等导致的履行不能,实务中据此推定合同订立时行为人的主观系明知没有清偿能力而举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三、对于因客观原因或受害人原因导致的部分或全部履行不能,实务中通常认定为民事欺诈。可见,履行不能的原因切实影响了罪与非罪,犯罪的数额的认定问题。

用将来的事件进行欺骗的,该将来事件“到期”才能验证真伪,进而评价是否虚构了促成合同订立的最为关键的信息,即是否虚构履行能力,只有发生履行不能,虚构已经成客观事实,才能评价诈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到期”的理解在后文中界分刑民欺诈的方法中予以讨论。


律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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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虚构事实是否包括价值评价争议很大。张明楷教授主张虚构事实包含价值评价,在《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论证了“在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但对如何实现价值评价的路径没有具体阐释。学者肖志珂(上海商学院商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补充了价值评价是否构成虚构事实仍要以其中的客观事实为评价标准。学者肖志珂在《诈骗罪虚构事实教义学研究》(载于《北方法学》第15卷,第7页)指出“如果行为人对价值表述作虚假描述,并根据相应的事实标准为其价值表述提供支撑的,这时候行为人不再是作价值判断,而是在进行事实描述,如果是在作虚假事实描述的话,则可以构成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行为。质言之,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发生转化,即当行为人为价值描述提供了客观判断标准时,价值判断就成为虚构事实的具体内容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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