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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者死亡都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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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者死亡都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赔偿是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针对受害人或家属索要赔偿的案件,是否需要赔偿,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受“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影响,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规则,根据具体案件的归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作出正确的判断。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的一天,吴某某在家中准备了3桌酒菜招待客人。高某强与3名朋友前去赴宴,后另有5人赴宴。其间,高某强为吴某某等9人倒酒。至当日21时,高某强大约喝了半斤白酒。随后,部分人相继离开,剩下高某强等3人继续饮酒。


21时40分,宴席结束。吴某某和高某强步行来到案外人吴某勇的收粮点。高某强醉酒,躺到了收粮点的地磅上,无法坐车回家。吴某某安排吴某勇将高某强的妻子接来。随后,高某强的妻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将高某强抬到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然后送回家中。其间,吴某某交代高某强的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


次日凌晨5时,妻子发现高某强死亡。经鉴定,高某强是酒精中毒致呕吐物吸入气管肺脏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高某强的妻子向滑县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高某强一起喝酒的9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某、王某某表示自愿补偿原告4000元,其余7名被告均表示每人自愿补偿原告2000元。



判决结果


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某强的死亡结果与9名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高某强是主动去吴某某家赴宴,并非受邀;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高某强主动给自己和各被告倒酒,且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有对高某强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最后,高某强醉酒后,吴某某和案外人吴某勇等一起将高某强送到家中,并交代其妻子让高某强多喝水,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的义务。高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及酒后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死亡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各被告自愿对原告予以补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2021年8月,滑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各补偿原告4000元,被告何某某等7人各补偿原告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政凯说,发生侵权行为时,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通常情况下,朋友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饮酒过程中有过度劝酒、敬酒或拼酒的行为,则会因该先行行为产生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义务。


本案中,受损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而在该案共同饮酒过程中,各被告人没有劝酒等过错行为,也未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高某强吸入性窒息死亡的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也无过错。所以,原告起诉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出于朋友情谊自愿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本案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亲友团聚饮酒是常见现象,但饮酒过量可能引发悲剧。无论在什么条件下聚餐聚会,都应该倡导理性、温情的酒桌文化,切莫贪杯,造成重大损害,进而影响家庭生活和亲朋好友之间的和谐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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