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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能通过诉讼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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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相较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较小,受案范围有明确限制。为此,海淀法院法官以两起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注意主张权益时应注意的法院受案范围问题。

 

案例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王明称,其与原单位蓝天中心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后蓝天中心改革为蓝天研究中心,仍为事业单位性质,工资待遇按照改革文件实施说明执行。

王明主张其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仍有拖欠,据此要求蓝天研究中心支付其工资差额。

蓝天研究中心辩称其已经根据单位收支情况,在能承担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王明发放了工资,没有其他多余资金可以发放,且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政策执行,并不是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系蓝天研究中心与王明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王明系因蓝天中心改制,人事关系从蓝天中心划转至蓝天研究中心,其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改制相关文件予以执行。据此蓝天研究中心应支付王明工资差额。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人事争议纠纷受案范围仅限于双方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案例二: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姚奋起诉称,其于1988年10月从某研究所转业后,被分配至江华大学工程系工作。其于1990年向学校申请停薪留职并得到学校的批准,人事档案存放在该大学。2006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大学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诉请江华大学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该大学则辩称姚奋并非其单位事业编制员工,请求驳回姚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审批、工龄核定、退休待遇核准等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姚奋的起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审理实践中常见的事业编在职人员诉请要求事业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存在人事关系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述请求将被裁定驳回起诉。办理退休手续、补交社会保险事宜,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咨询相关政策。事业单位也应加强对人员及档案的管理,以建立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来源: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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