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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等需求随之提高。因此,建设工程案件也随之增多。且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往往十分巨大,其相关的收益也十分巨大,在建筑工程领域,垫资施工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对于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这两个概念,在实务中很容易被混淆,且两者在利息计算上也有着一定的区别。本文将通过案例来为您浅析工程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别、以及法律法规对于二者在利息计算上的差别对待。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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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等需求随之提高。因此,建设工程案件也随之增多。且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往往十分巨大,其相关的收益也十分巨大,在建筑工程领域,垫资施工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对于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这两个概念,在实务中很容易被混淆,且两者在利息计算上也有着一定的区别。本文将通过案例来为您浅析工程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别、以及法律法规对于二者在利息计算上的差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本期文章将通过对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两个概念的解析、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的认定以及其利息的诉求。

工程垫资的含义:工程垫资是指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工程的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工程完工验收后再由发包方支付的行为。

工程欠款的含义:工程欠款是指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而未支付,对承包方所形成的欠款。

垫资与工程欠款最大的区别就是:承包人在开始执行合同时,已经清楚并接受了先支付工程费用再支付工程费用的做法,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然而,如果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费用,那么他们的行为则被视作违反了合同。一个行为履行符合合同约定,一个是违约行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


实务案例

(2021)     云0303民初2690号

案情简介


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云投生态公司与沾益区政府签订合同,合同载明:云投生态公司进场施工前期示范工程,且云投生态公司以工程建设的方式先行垫资实施,项目年投资回报率按照年回报率不超过7%计算。后云投生态公司与原告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云投生态将在案涉工程中的债权转让给云尚公司;云投生态公司依法通知了区住建局。后经云尚公司、云投生态公司多次催收,二被告以政府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承担工程垫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查明的事实能确认云投生态公司与二被告虽然约定垫资,但并未约定具体垫资金额,应视为对垫资约定不明,案涉款项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其利息也应按没有约定的情形处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案涉工程价款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亦未能提交工程交付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结合案涉工程是先审计结算后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本案确定自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即2021年1月29日、10月18日为支付工程工程价款时间,亦即为利息计算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律师点评: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工程垫资,有着严格的审查程序。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垫资以及相关利息的计算方法,则法院应当对垫资事项予以认可。若双方并未约定工程垫资或者对垫资事项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工程欠款处理。若双方对于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则人民法院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利息支付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在认定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的区别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做出判决。同时,法院一般会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诉请,综合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签署合同的背景等来认定是否为工程垫资款。

笔者认为,对于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最大的区别点,是二者对于利息约定的限制不同。工程垫资的利息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合意的一种表现。应当尽可能地对其进行限制,从而避免当事人借此从中获取利益。同时也能起到促成发包人、承包人能够友好合作,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的作用。而工程欠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等。工程欠款的利息属于因发包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对其的惩罚,具有惩戒性。

基于上述原因,司法解释对于二者的权利行使及利息享有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无约定时是否有利息规定不同:对于工程垫资利息,若双方之间有约定,则法院支持双方之间的约定。但若双方之间并未有约定,垫资款本身承包人可以按照工程欠款来处理,向发包人主张还款。但垫资利息因合同没有约定,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工程欠款即使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也是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即中国银行发布的LPR值);

其次,二者在利息约定的限制上不同:对于工程垫资利息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若高于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工程垫资约定的利息最多只能和同期贷款利率一样高。而工程欠款利息则不一样,该利息约定可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相对方或者是法院是可以酌情减少的,通常认为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鉴于此,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专业人士需要清楚认识到工程垫付和工程拖欠的差异,并且掌握两者关于利息的上述规定。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妥善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更有效地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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