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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事实,伪造身份、学历以及结婚证件,以恋爱结婚之名行诈骗之实,长达15年,共骗取46万余元。1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万元,责令其退赔经济损失46万余元。

 

基本案情

 

1997年,身为高级审计师的唐女士事业有成但爱情无果,通过婚介所结识了在“市人大”工作的屈某。屈某自称毕业于同济大学,是著名经济学家的关门弟子,目前正在备考省厅局级干部遴选考试。

有上进心又是公务员,就像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一样,唐女士与屈某感情迅速升温,确定了恋爱关系。屈某在“遴选”到省委后经常工作到半夜,见面就更难了。唐女士每次到省会出差、培训,都能在省委大院找到屈某,故对屈某的工作唐女士也未曾起疑。

屈某向唐女士提出结婚,称已经在省会给唐女士办好了户口,由于自己是省委书记的秘书,公务繁忙无法抽身,让唐女士给省委写一个结婚申请书,待省委办公厅审批后,可以不用本人到场,“特批”办理结婚证。唐女士信以为真,递交了申请,拿到了“特批”的结婚证,并与屈某举办了婚宴。

婚后,屈某先后以职务晋升、学习深造、家人生病、买房、迁户口等理由,向唐女士借钱,唐女士对其深信不疑。

直到2013年唐女士无意中发现屈某为其购买的商品房子虚乌有,遂又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得知自己的结婚证系伪造。

二人恋爱结婚的15年间,唐女士及其家人先后拿出46万余元帮助屈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两人分手,至此案发。

法院经审理查明,屈某假借结婚进行诈骗。屈某所说的名校学历、工作身份均为伪造;其向唐女士借钱的理由,也全是谎话。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屈某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实施骗财、骗婚行为长达15年之久,受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二人共同生活过程中支出繁杂,且大部分消费无电子记录,认定诈骗金额是该案办理的重点。唐女士作为专业审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保有良好的记账习惯,但该账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承办法官考虑到恋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信任关系,不能苛求每一笔收支记录都保存翔实,在确认唐女士提供的账本不存在补写、伪造等情况后,结合屈某的供述、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购物小票、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等多重证据,综合梳理出145笔涉案款项,最终确定诈骗金额合计46万余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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