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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罗女士与重庆某健身会所签订的五份合同。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课时费、会员费,合计12932元。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罗女士与重庆某健身会所先后签订了《会籍合同》以及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五份合同中均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的,则视为违约,会员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中约定私人教练分别为李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然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6次课的上课教练均不是双方签订合同中所指定的教练。

2022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五份合同,并判令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私教课费用9840元、无效训练的课时费1840元、健身卡退费3534元,合计15214元。

庭审中,重庆某健身会所提出抗辩,认为罗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需承担30%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合同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签订的特殊服务合同。虽然合同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重庆某健身会所未经罗女士同意更换其他教练,使得罗女士训练中个人体验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罗女士对诉争的6次课时服务虽不予认可,但鉴于课时已完成且均给出了好评,故罗女士请求重庆某健身会所退还6次课时服务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什么是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服务)类合同的集合。

民法学者大都认可这样一种观点,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可以分区为基本类型:

一为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存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即属此类;

二为提供劳务类的合同:雇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建设运营合同、运输合同、出版合同、通信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结算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即属此类;

三为不能归属于以上两类合同的其他合同:如保证合同、和解合同、技术开发中的合作开发合同等。

也就是说,服务类合同,既包括多种有名合同,如行纪、中介、保管仓储合同,也包括医疗、培训等诸多无名合同。可以说,一方出钱,另一方提供无形服务的,即可归于服务类合同。

 

律师提醒

 

健身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个人体验与效果。消费者花费昂贵课时费请私人教练,不仅是为了锻炼,更是为了享受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消费者自己信赖、认可、熟悉的私人教练,能更好地与消费者沟通,并提供科学的指导,帮助其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训练效果和体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健身会所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消费者有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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