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6508280     010-85868600 凯亚微博 北京交通律师网 凯亚微信
凯亚律师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邻里矛盾心生怨恨 抛碗砸车获刑半年

详情信息

近些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不小损害。为回应社会现实、发挥刑法机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一后增设一条,作为《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施行,《刑法》第291条之二之规定所对应的高空抛物罪正式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罪名之一。本案中杨某某就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概述

 

杨某某因与同楼邻居李某发生矛盾而心生怨恨,2021年7月26日12时许,杨某某将一重约390克的白瓷碗从六楼家中厨房窗户抛掷楼下,致李某停放在楼下的宝马轿车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轿车维修费用8900元。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车主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随后,古塔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法院判决

 

古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均会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会根据刑罚体系对行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且该罪的入罪条件是“情节严重”,需要危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程度。

本案中,杨某某能够意识到自己从六楼窗户抛掷瓷碗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多处受损,表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高空抛物罪的认定

 

一、一般性入罪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罪名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二、“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三、体系性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打开手机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注微信,在线客服支持

服务时间 9:00-18:00

24小时电话 4006508280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