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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居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疫情封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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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近期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各地居民委员会纷纷发出《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但其中不乏有扩大封控范围、缩紧防控措施的情形,这类严于国家标准的封控管理对居民的工作出行、生活起居等造成众多不便。对此,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及疫情防控文件,对居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疫情封控措施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居民提出相应建议。


一、疫情期间封控管理的法律依据、标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作出采取紧急措施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为指导各地在疫情处置中做好风险区域划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还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并对风险区域划定、解除标准及防控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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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居委会是否有权决定疫情封控管理



(一)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权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定任务是为所在地居民提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六项公共管理服务。居民委员会并非行政主体,除法定事项外不具有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二)居民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疫情封控措施

综上,疫情期间有权决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为居民自治机构,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无权自主决定社区的防疫封控管理,只能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封控的决定和命令,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此,虽然居民委员会可以对小区执行封闭管理,但是必须严格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封控决定,且不应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防控限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三、如何理性应对居民委员会

在疫情防控中的层层加码行为



(一)居民应当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信息,核查所在地的风险类型。其中,只有高风险区的防控措施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居民委员会无权“一刀切”或任意扩大范围。

(二)若发现居民委员会违反规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居民有权询问封控措施的决定机关,且有权要求出示相应的书面决定(必须加盖政府或者同级防控指挥部的公章)。

(三)若相关决定并非有权政府机关作出,而是居民委员会在未经过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对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六点明确指出,应当“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

(四)居民可以依上述规定与居民委员会耐心交涉,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或采取相应举报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封控期间的相关事宜中,保持冷静,注意关心公共事务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来源:诉讼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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