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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律师解答:参加体育活动时受伤,能让其他参赛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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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律师您好。我哥哥是足球爱好者,昨天他自愿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在某个参赛者控球进攻的过程中被撞倒,左脚轻微骨折。我们可以要求那个参赛者赔偿吗?

 

凯亚律师:您好。您所述的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是不可以要求其他参赛者赔偿的。足球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他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足球运动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如果受害者自愿参加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其他参加者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受害者损害,受害者是不可以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在适用“自甘风险”中,应把握的问题

 

一是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不确定。《民法典》本着谨慎的精神,仅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具有一定风险”应当理解为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等的文体活动。

二是在正常情况下,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为防止侵权人故意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限定其适用范围,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承担责任。

三是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了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了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是考虑活动组织者是否尽责的因素,但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四是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确定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活动组织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各方面从严认定和把握。

原《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未将“自甘风险”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现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裁判往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对社会活动及法院裁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律师提示

 

 作为参加者: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

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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