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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用人单位,不可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取代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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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离职证明的相关问题。
张某要求实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实业公司主张其曾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判令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来源: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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