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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定会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是指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根据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一种过失犯罪,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需要达到法定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告并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同时,如果交通肇事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但是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值得注意的是,从警方的通报中我们发现,肇事司机曾在今年六月份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如果说事故发生当天该肇事司机又吸食了毒品,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其行为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法条中所提到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在《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后,哪些做法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交通肇事是否会涉及到其他罪名? 有时候,交通肇事可不仅仅会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在特定的情况下,还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罪名。 情况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回归本案,一起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其关键点就在于事故中的一个细节:肇事司机将死者怀中的女孩带走逃逸,而现在该女孩已经死亡。 如果真如网友们所想,事发时小女孩并未死亡,是由于肇事司机将其带走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小女孩死亡,那么此时对于肇事司机还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 《解释》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小女孩是由于被肇事司机带走,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死亡的,那么该肇事司机将会涉嫌故意杀人罪。 情况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举个栗子吧,小白今天喝醉了酒,但是抱着侥幸心理依然选择了自己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倒了路人小黑。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小白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了重大伤亡,那么此时就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小白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情况三:其他过失犯罪 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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