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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因此造成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为此,代孕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代孕参与人因代孕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可以折价补偿。此外,根据双方的过错与否及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放眼世界,各国对于代孕的态度各有不同。法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完全禁止代孕。在允许代孕的国家,其开放程度亦有不同,英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允许非商业性质的代孕行为,而且法律承认代孕母亲为孩子的法律意义上的母亲;美国二十多个州对代孕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认可;俄罗斯、希腊、乌克兰、印度、格鲁吉亚是目前商业代孕完全合法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代孕在我国尚未入刑,但单纯从弃养婴儿的角度而言,有可能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代孕所生婴儿确属郑爽的非婚生子女,则郑爽对其有扶养义务,随意遗弃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去我国领域外实施违法行为,但依据我国属人主义的管辖原则,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论违法行为地是否在国内,都受我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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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风险

代孕打破了传统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对传统的道德观和人伦观构成挑战,代孕者和代孕孩子的尊严受到了践踏。

 

此外,谁才是代孕孩子的“亲生母亲”的问题,一直以来都争论不休。有的国家规定分娩者为母亲,有的国家却承认遗传学上的母亲。这对亲子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不小的难题。这也会给代孕孩子的心理带来伤害,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实际上,代孕所生子女与自然生育子女一样,受同等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婴儿,并不是一件可买卖的商品,代孕,也不是一场意思自治的交易,这背后,是对女性的残酷剥削,是对尊严的严重践踏。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人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都是有限度的,代孕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身体权的权利边界,违背了中国社会传统的伦理和道德思想,给社会和家庭伦理带来混乱。

 

正如央视新闻的网评所说:代孕弃养,法律难容,道德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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