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6508280     010-85868600 凯亚微博 北京交通律师网 凯亚微信
凯亚律师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命案嫌犯潜逃31年后被抓的追诉时效

命案嫌犯潜逃31年后被抓的追诉时效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详情信息

4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3月29日凌晨,杏花岭分局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将潜逃31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一举侦破1989年发生于太原的“12.5”故意杀人案。1989年12月5日,太原杏花岭区东涧河发生一起10岁女童陈某被杀案。当时的北城分局(今杏花岭分局)经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陈某的邻居李某某。然而李某某仿佛人间蒸发没了踪影,由于案发时信息不畅、数据欠缺、通讯落后、侦破手段局限等诸多因素,始终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本质是新法和旧法孰轻孰重的问题。命案最高判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现在已经经过31年,案件发生在旧刑法时期,审判处于新刑法时期,新旧刑法的时间界点是1997年,新刑法能否溯及既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新法轻旧法重,适用新法;新法重旧法轻,适用旧法;如果新旧刑法一致,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的前提是先从旧,后从轻,该案件发生在旧刑法时期。

根据1997《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1979《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585905061945705.jpg

通过新旧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立案侦查在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后,可见在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上,新法门槛低,新法重旧法轻,因此应当适用旧法。嫌疑人确未被抓获,那是不是意味着嫌疑人可以逃之夭夭?

无论新旧刑法对此均有兜底性规定,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经过20年,不得追究。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除外。这就意味着,哪怕公安机关当年未抓获,经最高检核准,依然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最高检启动追诉核准的前提仅限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类似于太原市发生的命案。因此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上应当适用旧法。该案件与前段时间曝光的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在追诉时效问题上如出一辙,都是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但最高检依然保留可以进行追诉的核准权。


打开手机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注微信,在线客服支持

服务时间 9:00-18:00

24小时电话 4006508280QQ客服